| 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49 | 發文字號 | |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體裁分類 | 應急管理 |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應急局 | 有效性 | |
| 標題 | 梁平區梁山街道機場路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 ||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 發布日期 | 2025-07-25 |
| 索引號 |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49 |
| 發文字號 | |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 體裁分類 | 應急管理 |
| 發布機構 | 梁平區應急局 |
| 有效性 | |
| 標題 | 梁平區梁山街道機場路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
| 成文日期 | 2025-07-25 |
| 發布日期 | 2025-07-25 |
梁平區梁山街道機場路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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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5日09時28分許,羅**駕駛重慶市海菲商旅服務有限公司所屬車輛渝AD03***號小型轎車在梁平區梁山街道機場路1段萬興汽修廠外路口路段與張**駕駛的渝AFJ***號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
2025年3月10日,重慶市梁平區公安交巡警支隊出具第5055001202500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渝AD03***號小型轎車駕駛員羅**與渝AFJ***號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張**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死者張**親屬張*不服該認定書,向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請復核。2025年4月3日,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論》(渝公交復字結論〔2025〕第0000136號),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和《關于規范道路運輸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監發〔2018〕22號)等有關規定,經區政府同意,成立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政府辦公室、區交通運輸委、南岸區應急管理局、區總工會、區公安交巡警支隊等單位參加的梁平區梁山街道機場路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對該起事故進行調查,并以事故調查組名義邀請區檢察院派員參加,邀請區紀委監委機關介入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通過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周密細致的現場勘查、檢驗測試、技術鑒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和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事故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事故調查組認定,梁平區梁山街道機場路1·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小型轎車駕駛員超速行駛,電動自行車駕駛員未讓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造成的道路交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相關人員概況
1.羅**,渝AD03***小型轎車駕駛人,男,38歲,漢族,身份證號:500228198710******,戶籍地:重慶市梁平區合興街道銀恒村*****號,持“C1E”類駕駛證,檔案編號:500703******,初次領證日期:2013年1月9日,有效期至2029年1月9日,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證號:500228198710******,有效期至2026年9月17日。經調查,駕駛人羅**無酒駕、毒駕跡象,其駕駛資格有效。
2.張**(死者),渝AFJ***號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男,終年72歲,漢族,身份證號:512224195301******,戶籍地重慶市梁平區梁山街道迎水村*****。
(二)事故車輛情況
1.渝AD03***號車輛,車輛類型:小型轎車,車輛品牌型號:帝豪牌HQ7002*****,車輛識別代號:LB378Y4W1LA0*****,發動機號:LBS1*****,行駛證登記所有人:重慶海菲商旅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性質:預約出租客運,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25年6月。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公司:眾城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號:3010724250007400*****。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號:渝交運管渝字5001080*****號,車輛類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主城區),發證機關:南岸區交管所,有效期至2029.06.01。2021年5月,羅**在重慶海菲商旅服務有限公司購買此車并掛靠在該公司從事預約出租客運。事發時,該網約汽車正在使用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網約車運營平臺接受派單載客。
2.渝AFJ***號車輛,車輛類型:超標電動自行車,車輛品牌型號:嘉陵牌TDR***,車架號:0379209040*****,電機號:JZKHJV35MM*****,車輛所有人:張**(死者),注冊日期:2019年7月10日。
(三)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1.重慶海菲商旅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5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周**,注冊地址:重慶市南岸區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號*******,實際辦公地點:重慶市巴南區渝南大道*******。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8MA5U3*****,經營范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等。
2.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18日,為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公司地址:重慶市江北區創富路5號******,公司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MA60P*****,經營范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等。
(四)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1月25日09點18分11秒,羅**駕駛渝AD03***號小型轎車使用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網約車運營平臺接到起點為梁平區楓丹壹號-東南門(沉香谷_饗宴旁),終點為梁平區人民醫院(本部)的網約車訂單。當日09時20分許,羅**駕駛渝AD03***號小型轎車在機場路楓丹壹號接到兩名乘客,然后該車沿梁平區梁山街道機場路由東向西行駛。當日09時28分許,羅**駕駛該車行駛至機場路1段萬興汽修廠外路口時,與張**駕駛從北側支路駛入機場路左轉向東行駛的渝AFJ***號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張**當場死亡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道路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重慶市梁平區梁山街道機場路1段萬興汽修廠外路口,機場路總體呈東西走向,東至合興火車站,西至雙桂大道,平直道路,道路寬13.43米,雙向四車道通行,中央金屬護欄隔離,機非混合道路,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瀝青路面,路面完好。事發時為白天,天氣雨,路面潮濕,視線良好。路口北側支路通往萬興汽修廠,南側支路連接西城路;路口有交通標線控制,無交通信號燈控制,無影響安全通行的障礙物。該路段限速40km/h。
(六)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該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5萬余元。
2025年1月25日09時30分許,區公安交巡警支隊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指派民警趕往現場開展事故處置工作,同步通知“120”調派醫護人員趕往現場救治傷員。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
事故發生后,羅**立即下車查看情況,賡即撥打“110”電話。“120”醫務人員到達現場檢查后宣布張**當場死亡。
(三)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區公安交巡警支隊等相關職能部門及時響應,應急處置工作有序開展,責任落實到位。
三、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一)根據《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學尸表檢驗分析意見書》(梁公鑒(病理)〔2025〕1號),張**符合顱腦損傷死亡所致的表現。
(二)根據《重慶市鑫道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鑫技術鑒字〔2025〕T1-039號),渝AD03***號小型轎車燈光信號有效;轉向有效;行駛系統、傳動系統工況正常無故障;駐車制動有效;行車制動有效。
(三)根據《重慶市鑫道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鑫技術鑒字〔2025〕T1-038號),渝AFJ***號超標電動自行車燈光信號有效;轉向有效;制動有效。
(四)根據《重慶市鑫道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鑫車速鑒字〔2025〕V-119號),事發時渝AD03***號小型轎車的行駛速度約為59.62km/h。
(五)根據《重慶市鑫道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渝鑫車速鑒字〔2025〕V-120號),事發時渝AFJ***號超標電動自行車的行駛速度約為10.06km/h。
四、事故原因分析
區公安交巡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505500120250000005號),認為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一)當事人羅**駕駛渝AD03***號小型轎車在限速的道路上超速行駛,行經有人行橫道的路口時未減速行駛,且在未仔細察明前方道路情況下盲目自信駕駛,造成其駕駛的小型轎車與張**駕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當事人羅**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部分原因。
(二)當事人張**駕駛渝AFJ***號超標電動自行車在通過有交通標線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讓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造成其駕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在從萬興汽修廠前支路駛入機場路左轉彎行駛過程中與羅**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當事人張**的行為是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原因。
上述原因直接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發生,是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此次事故是因為羅**和張**的行為及過錯造成,羅**和張**的行為及過錯對事故發生起同等作用,其過錯嚴重程度相當,故羅**和張**承擔本次交通事故同等責任。
五、相關政府(部門)履職情況
(一)梁平區公安交巡警支隊。梁平區公安交巡警支隊,制定了《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監督執法檢查計劃》和《2025年道路交通安全監督執法檢查計劃》,并按照年度執法檢查計劃開展了安全檢查。2024年10月至2025年1月,交巡警支隊共組織召開全區客貨運企業交通安全例會4次,檢查客運場站16家次,對發現的隱患及時發放通知書并對客貨企業開展警示約談;清理排查營運車輛維護監測、檢驗工作落實情況,全區“三客一危”車輛檢驗率100%、重型貨車檢驗率96.64%、掛車檢驗率97.54%;共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85338件,組織審驗教育 AB駕駛人 350人。
(二)江北區道路運輸事務中心。該中心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不斷強化安全管理措施,壓實網約車平臺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嚴格督查指導。區交通運輸委制定了《關于印發2024年安全生產與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指導計劃的通知》(江北交發〔2024〕13號)《關于印發 2025 年安全生產與自然災害防治工作服務指導計劃的通知》(江北交發〔2025〕8號),將江北區網約車平臺公司納入重點指導任務,該中心于2024年3月18日、4月2日、8月9日、9月30日,2025年1月10日、1月26日對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指導,督促公司對發現的問題隱患進行了整改。二是狠抓責任落實。安全文件收悉后,該中心第一時間在工作群將各類事故警示通報、安全工作文件等傳達至各相關企業,并督促各相關企業嚴格落實各級部門關于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該中心先后于2024年1月25日、2月22日、4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2025年1月10日、4月28日組織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參加了行業安全工作會,在會上部署了各項安全生產與自然防治重點工作,通報了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督促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于2024年4月2日、7月3日和7月22日約談了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和安全負責人,要求其全面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三)南岸區交通運輸委員會。按照市交通運輸委要求,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并印發了《2024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2025年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期間,該委領導認真履職,帶隊開展安全檢查8次。按照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加大了對交通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依托“三本臺賬”,組織專人,定期深入行業進行安全隱患排查,發現的隱患均整治完畢;綜合運輸科外出開展安全檢查5次,召開安全會議2次。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該區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對轄區的客運企業、客貨運站場、一二類維修業戶、危險品貨運企業、重點普貨企業、駕培企業開展安全指導。向全區道路運輸企業下發各類安全文件3個,共檢查道路運輸企業147戶,出動檢查人員441人次,檢查出隱患346起,均責令其現場整改或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率100%。督促全區道路運輸企業自查隱患346起,整改合格率100%。聘請第三方安全機構對轄區重點企業開展安全檢查,2024年對轄區24家網約車平臺、出租車企業開展安全指導,排查出402項隱患,未整改完畢的隱患已及時抄告執法隊。
六、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于追究責任的人員
張**,渝AFJ***號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在通過有交通標線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未讓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1]]的規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負同等責任,鑒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處理。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羅**,渝AD03***號小型轎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在限速的道路上超速行駛,行經有人行橫道的路口時未減速行駛,且在未仔細察明前方道路情況下盲目自信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2]]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3]]的規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負同等責任,重慶市梁平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下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渝梁平公(交巡)行罰決字〔2025〕5055002900106253號),對羅**處以罰款貳佰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5月和記3分的行政處罰。
(三)建議不予責任追究的單位
1.重慶海菲商旅服務有限公司。經查,一是本次事故中肇事車輛渝AD03***號小型轎車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二是渝AD03***號小型轎車駕駛人羅**取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三是建立了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四是嚴格按照相關制度,督促駕駛人對事故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此次事故不負有責任,建議不予處理。
2.梁平區公安交巡警支隊。經查,暫未發現梁平區公安交巡警支隊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盡職盡責的,應當不予處分”的規定,建議不予追究梁平區公安交巡警支隊及其相關人員的監管責任。
3.江北區道路運輸事務中心。經查,暫未發現江北區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盡職盡責的,應當不予處分”的規定,建議不予追究江北區道路運輸事務中心及其相關人員的監管責任。
4.南岸區交通運輸委員會。經查,暫未發現南岸區交通運輸委員會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按照《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工作范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查實盡職盡責的,應當不予處分”的規定,建議不予追究南岸區交通運輸委員會及其相關人員的監管責任。
(四)建議行業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單位
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為事發肇事車輛渝AD03***號小型轎車的網約車運營平臺服務公司,公司制定了《滴滴網約車安全規則(試行)》,積極開展駕駛人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詳細記錄了對違規司機的處理結果。2024年8月到2024年10月,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共處理并記錄超速行為1142起,封禁總時長6962個小時,對違規司機進行線下培訓3次。2024年11月到2025年1月,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共處理并記錄超速行為505起,封禁總時長3190個小時,通過對違規司機的線下培訓和日常教育培訓,駕駛員的違規率明顯下降,在本次事故中,已履行了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此次事故不負有責任。但是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以下問題:一是事發時,渝AD03***號小型轎車在使用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網約車運營平臺進行網約車經營活動時的起訖點均未在主城區;二是該公司未制定網約車輛跨區域運營管理制度;三是該公司崗前培訓內容中沒有明確網約車輛不能跨區域運營的相關內容。根據“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規定和“誰發證、誰負責”的要求,建議由江北區交通運輸委員會對該公司的上述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函告重慶市梁平區應急管理局。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為了從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訓,避免和預防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針對本次事故特點,建議如下:
(一)行業部門要強化安全監管責任。交通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進一步強化行業安全監管責任,加強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監管,要進一步加強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強化交通安全法規宣傳,增強轄區居民交通安全意識;加大對轄區內車輛違法行為的勸阻力度和客貨運車輛超速、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二)企業要制定完善并嚴格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重慶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要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位,特別是要進一步加強對公司平臺下注冊駕駛人的生產經營行為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學習和監督檢查,并加強日常管控力度,合理分配資源,避免出現跨區域運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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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故調查報告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在政府官網上公示,未經許可,嚴禁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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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